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18年4月24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5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523,718,853股;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增加“钢结构成套设备、自动焊接切割设备研发、制造、销售;装配式建筑技术转让;普通道路货物运输”。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8年6月12日完成,具体内容详见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7)、《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8-056)。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本次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备案,现已取得了安徽省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的内容为:
1、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原来的34914.5902万元变更为52371.8853万元;
2、经营范围增加“钢结构成套设备、自动焊接切割设备研发、制造、销售;装配式建筑技术转让;普通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品)”。
9、经营范围:钢结构、彩板制作、安装;新型建材生产、销售;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门、建筑外窗生产、安装、销售;金属标准件、机械配件、五金件、电器配件、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焊接材料生产、销售;钢结构设计;立体车库生产、销售;钢结构成套设备、自动焊接切割设备研发、制造、销售;装配式建筑技术转让;普通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的通知,获悉商晓波先生将其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商晓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93,9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03%。其中高管锁定股股份145,44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48,480,000股。其中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12,360,000股,占商晓波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57.94%,占公司总股本的21.45%。
截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9,4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3%。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累计质押股份为138,19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比例为55.40%,占公司总股本的26.39%。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所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本次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同时,商晓波先生承诺质押的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时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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