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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青岛一医院外墙脱落砸伤人1死2伤!

作者:杏鑫登录测速 阅读量: 2024-09-17
工程概述

突发!青岛一医院外墙脱落砸伤人1死2伤!

  据视频号我们视频(新京报)报道:近日,青岛西海岸新区人民医院楼体外墙脱落,砸中路过的行人。致1人死亡、2人受伤,伤者正在救治。

  据视频号我们视频(新京报)报道:近日,青岛西海岸新区人民医院楼体外墙脱落,砸中路过的行人。致1人死亡、2人受伤,伤者正在救治。原视频如下:

  7月4日,市民反映青岛西海岸新区人民医院楼体外墙脱落,砸中路过的行人。7月5日,从青岛应急部门获悉,此事致1人死亡、2人受伤,伤者正在救治。从青岛西海岸新区多个部门获悉,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建设工程是有质量保证期的,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所以,小区建筑物外墙的管理人是物业服务企业。

  如建筑物已过质保期且未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则由所有权人或租客对外墙进行维护、保养、管理。

  高空坠物主要来源于住宅小区的建筑门窗、幕墙玻璃、阳台放置物等,因质量缺陷、日久老化等原因,高空坠物情况也越来越多,影响了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发生脱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如果房屋还处于保修期,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超过保修期,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超过保修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业主和物业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有审慎管理义务,需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了检查、维修、养护等义务。业主也要证明自己不存在破坏外墙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小区外墙瓷砖脱落,责任主体应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该条规定采用的依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侵权责任主体需要有过错才需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话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此外,该条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即责任主体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一:广东高院发布的广东法院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之三【(2019)粤04民终2662号】

  2018年9月4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甲在珠海市粤海中路J小区内经过2栋1单元的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甲头部遭受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后,甲的亲属将J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查明,J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是S公司,但是实际上由J公司挂靠S公司名下进行建设开发。从J公司与G物业自2007年达成《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至案发,J小区一直由G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由于G物业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工作,没有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最后法院判决G公司支付甲亲属赔偿款89万元,另外,从J小区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来看,J小区的开发建设均有合法备案,且通过了竣工验收,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此时也早已过了外墙的保修期,所以法院没有支持甲的亲属诉请S公司对甲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

  案例二:2016年3月7日中午11点40分左右,下班回家的小学老师周某途经北街一弄堂时,弄堂一侧住宅楼的外墙水泥块脱落,导致周某头部受伤倒地不起,后虽经过路群众及时送医,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另外,脱落的水泥块还砸到另一侧墙体的空调外机箱,导致空调外机箱掉落在地。

  涉事的住宅楼建于1992年,分为一二两个单元,共33户36名业主,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物业及业主委员会。而水泥块是从一单元的外墙上脱落的。

  事后,周某的家人将36名业主一起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通道宽度1.4米左右,事发前通道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周某在正常行走中受害,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过错,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所说的一二单元是以楼内通行的楼梯数量区分,并不是区分独立建筑物的标准,涉事住宅楼系一幢独立的建筑物,本案36位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墙体未尽合理的修缮义务,导致外墙水泥块发生脱落致周某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以独立门牌或产权记载的33户为基准,均等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33户赔偿家属989877.90元,每户承担赔偿29996.30元。

  为了避免外墙剥落、高空坠物的惨剧发生,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定期做好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作为一个产权人,对相关存在危险的外墙剥落要及时进行维修,这是业主单位法定的责任。如果业主单位没有维修,行人或者受到危险的人,都可以向住建部门提出维修请求。对于产权人不予维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属地、镇街或者住建部门书面提出紧急维修申请,国家出面维修后,将维修费用分摊到每一个住户,由业主单位承担。如果行政单位接到居民的紧急维修请求后没有及时维修或者不予理睬,导致外墙再次脱落,造成人身伤害的,可能对公职人员构成刑事责任,犯渎职罪。如果楼栋外墙需要维修的业主不缴交相应的维修费用,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后,居民自身也更需要谨记不要进行高空抛物,在装修装饰时也应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来源: 视频号我们视频(新京报)、房可圆、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潘芬芬律师、圭峰会城河南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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